一、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三倍工资”的构成
关键点在于: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单位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因此,实际额外支付的金额为:
- 额外补偿 = 日工资 × 未休天数 × 200%
(即:300%的总报酬 - 已支付的100%正常工资 = 额外200%的补偿)
三、具体计算步骤
确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应休年假天数(1-10年5天,10-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
- 扣除已安排的年假天数后,剩余为应休未休天数。
计算日工资:
- 日工资 =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 “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总报酬(300%)= 日工资 × 未休天数 × 3
- 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 日工资 × 未休天数 × 2
四、举例说明
假设职工累计工作满5年,应享5天年假,但未休1天,其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剔除加班费)为6,525元:
日工资:6,525 ÷ 21.75 = 300元
未休1天的总报酬(300%):300 × 1 × 3 = 900元
其中额外补偿(200%):300 × 1 × 2 = 600元
- 职工当月已获得正常工资(包含该日的100%工资),因此单位需额外支付600元。
五、注意事项
自愿放弃:若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无需支付额外补偿。
离职结算:离职时未休年假应按上述标准折算支付,不足1天部分不支付。
时效问题: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从应支付之日起算。
排除情形:职工因请事假或享受寒暑假等超过年假天数,或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无资格情形(如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等),不享受当年年假。
六、争议处理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总结:“三倍工资”是包含正常工资在内的总报酬,实际额外支付为日工资的200%。计算时需以剔除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1.75天折算日工资,再乘以未休天数。建议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