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高温天气定义
-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35℃ 的天气。
- 高温作业: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二、工作时间限制
日最高气温 ≥40℃:
- 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 37℃~40℃:
- 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 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一般建议不超过2小时);
- 在气温最高时段(一般为 11:00~15:00)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 35℃~37℃: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 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 加班(确因特殊原因需加班时,需保障劳动者健康并支付高温津贴)。
三、其他强制性保护措施
高温津贴:
-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应当按当地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如北京为6-8月,标准为≥35℃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 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替代。
健康保障:
- 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如绿豆汤、盐水、藿香正气水等);
-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等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调整岗位;
- 组织高温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
休息场所:
- 设立露天作业区域的休息场所,保持通风或配备空调等降温设施。
四、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可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 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能面临罚款,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地方性规定差异
部分地区可能有更严格的要求(如广东、上海等地结合气候特点细化时间管理),建议查询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或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的具体细则。
劳动者注意事项
- 保留考勤记录、高温作业证据、津贴发放记录等;
- 若用人单位强迫在禁止时段作业,可拒绝危险作业并举报;
- 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 工伤认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热射病等重症中暑列为职业性中暑)。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关注 当地气象部门的高温预警,动态调整作业安排,以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为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