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的三种法定情形。其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是第一种情形,属于直接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法院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若婚姻未成立(即未办理登记),该赠与的目的未能实现,原则上应当返还。 共同生活情况: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可能会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实际用途(如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因素,酌情减少返还数额。 过错责任:若一方存在过错(如故意拖延登记、重大欺骗等),可能影响返还比例的认定。 当地风俗习惯:部分地区可能存在特殊的风俗习惯,法院在审理时也会予以适当考量。在法律上,若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但返还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用途、过错责任等因素综合判定。因此,建议在纠纷发生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