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试用期员工有权享受公司规定的交通和通讯补贴,除非公司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明确排除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该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解释:此处的“工资”通常被理解为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的总和。交通和通讯补贴如果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且具有福利性质或固定发放的特征,通常会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因此,除非有相反规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含福利补贴)不应低于法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合同必备条款】
该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
适用解释:交通和通讯补贴如果被明确纳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范畴,或作为公司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则对试用期员工同样适用。
公司规章制度:这是最主要的判断依据。公司内部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等),其中规定了交通和通讯补贴的发放对象、条件、标准以及是否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否包含交通和通讯补贴。如果合同明确将补贴列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则应视为双方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贴的性质:
地域性规定:部分地区可能有更具体的关于试用期福利待遇的规定,需结合当地政策进行判断。
总结: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试用期员工原则上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交通和通讯补贴。公司的排除性规定需有明确依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